遛狗未拴绳遭暴打 毁容没法再靠脸吃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01 23:15:56  阅读:569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心凌

据《成都商报》报道,邓女士下楼买东西,顺便将6个月大的金毛带出门溜,赶时间的她没拴牵引绳。超市门口,金毛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家长立即护住小孩,另一名家长则一脚将狗踹开。邓女士见狗被踹,上前理论,双方随后发生肢体冲突。邓女士称,对方一家三口将其打伤,并造成全身多处伤口,“尤其是脸,已经一半毁容了,我还是一个主持人,靠脸吃饭”。当事双方目前正在派出所调解。

律师说法:人身损害谁来赔?

遛狗未拴绳,暴打,无疑是解读这起纠纷的关键词。这两种行为无疑都欠妥,置于因果链中则增加了是非评判难度:毕竟,那只金毛当时有无伤人风险,冲突中谁先动手等细节,都亟待廓清。眼下当地警方已展开取证调查,相信随着事件纳入法律轨道,事件定性和主次责任划分的“另一只靴子”也迟早会落地。


1.被人打伤的程度是否已经构成轻伤,如果是轻伤,打人者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究刑事责任,你作为受害人应当报警。

2.如不构成轻伤,那么就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权,你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3.侵权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有精神损害的,如面部被毁容或给自身名誉造成极其重大的影响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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