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当心钱房两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25 16:26:45  阅读:7142+ 作者:责任编辑。陈微竹0371

近来,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同借名买房相关案子进行了二审,保持了台山人民法院的原判。

案情要从说起8年前说起。2011年,罗某以陈某的名义出资按揭购买了深圳某小区的房子,该房子的购房合同以及按揭借款均以陈某的名义签定及处理,但两边并未就此签定借名买房相关协议。

2018年,罗某计划将该房子易手。依照按揭银行的要求,罗某以陈某的名义开设了收款账号,以便收取房子买家付出的首期购房款和房产按揭后银行付出的尾款。可是,陈某在收到上述金钱后,立行将银行卡挂失,并声称该房子为其一切,与罗某无关,卖房款应归陈某一切。所以,罗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边是不是真的存在借名买房的现实?

台山法院查询审理以为,购买涉案房产的首期款、按揭借款、物业费、燃气费均由罗某付出的,涉案房子在出售前也一向由罗某办理。因而,罗某是真实的房子产权人,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终究,台山法院判定陈某向罗某返还售房所得的100万元。

在实践生活中,有人为了躲避限购、限贷等政策法规,或为了争享特定的购房优惠等,会借别人之名买房,然后发生房子实践一切人和权属挂号人不一致的状况。一般来说,借名买房的两边会约好一份协议,清晰房子实践的一切权人。法官提示,借名买房危险大,即便两边签定了《借名买房协议书》,也或许面对钱、房两空的结果。

【见习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陈木明、何奎

【作者】 李霭莹

【来历】 南边报业传媒集团南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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