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资金监管准入设限……一图看懂新政怎么标准商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1 06:22:53  阅读:3758+ 作者:责任编辑NO。许安怡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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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发布《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企业注册管理、规范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动落实室内空气质量责任等举措,着力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水平,改善住房租赁消费环境,更好地满足新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该意见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一图读懂杭州租赁新政

规范租赁企业注册管理

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准入门槛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意见》规定在杭州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

同时,通过推动落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动态更新相关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要求从业企业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同时,《意见》明确杭州将利用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支持从业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建立从业企业多维度评价体系,鼓励优秀从业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住房租赁从业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构建有利于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从业企业的市场环境。

严禁自行开办金融业务

防范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意见》规定住房租赁从业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

同时,与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联的内容套嵌于房屋租赁合同中。

承租人确需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合同应在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在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意见》进一步深化《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要求,鼓励引导从业企业设立租赁资金存款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租赁相关资金纳入租赁资金存款账户管理,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防范从业企业可能存在的资金链风险。

从业企业设立的租赁资金存款账户账号应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和企业经营活动场所、房源发布平台公布,并在房屋租赁相关合同中注明。

明确租赁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租客关心的热点问题,《意见》明确从业企业应切实履行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将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状况和违约责任纳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作出明确约定,室内空气检测推荐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同时要求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主动检查、投诉信息调查、转办交办核查等,加强对从业企业的日常监管。

对未按要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移出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做处理。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意见》还对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及从业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逐步的提升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从业企业守法经营;住房租赁从业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向上滑动阅览《意见》全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9〕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我市逐步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着力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水平,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积极构建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改善住房租赁消费环境,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更好地满足新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推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支持住房租赁从业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扶持发展专业化从业企业,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扎实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构建有利于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从业企业的市场环境。支持从业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稳定租赁关系。积极发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建立从业企业多维度评价体系,鼓励优秀从业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从业企业注册管理。在我市利用收储房源或自有房源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含房地产经纪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未含“住房租赁经营”的,要及时增加。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要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更新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注册信息。

(三)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从业企业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从业企业要对所发布房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企业挂牌房源的监管。各级公安部门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房”信息共享利用,做到“人”“房”信息互相衔接。

(四)规范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修订完善《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版)》《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居间版)》《杭州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等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杭州市房屋租赁托管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使用上述示范文本签订相关合同,住房租赁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其他事项,并在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约定”中予以体现。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从业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应主动出示与房源委托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托管合同,保障承租人知情权。

(五)推行设立租赁资金存款账户。鼓励引导从业企业设立租赁资金存款账户,并自觉接受监管。向房源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等租赁相关资金均应纳入租赁资金存款账户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防范从业企业可能存在的资金链风险。探索建立从业企业信用评级与风险防控相关联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对从业企业经营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控。从业企业设立的租赁资金存款账户账号应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和企业经营活动场所、房源发布平台公布,并在房屋租赁相关合同中注明。

(六)严格规范租赁资金金融业务。从业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与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联的内容套嵌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确需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合同应在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七)推动落实室内空气质量责任。从业企业要确保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切实履行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任。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状况要求和违约责任应纳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作出明确约定。加强租赁住房室内空气检测,推荐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确保相关检测结果权威可信。

(八)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力度。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主动检查、投诉信息调查、转办交办核查等,加强对从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移出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做处理。相关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并视情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星级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管理,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九)强化住房租赁行业自律。从业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逐步的提升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从业企业守法经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党建,推动具备条件的从业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逐步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目的和意义,自觉贯彻“房住不炒”的工作定位,切实增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统筹,健全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专班,充实必要力量,切实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增强工作合力。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租赁住房治安、消防管理及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推进“人”“房”共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落实租赁住房消防管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制定住房租赁有关金融政策;浙江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市金融办负责地方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强化属地责任,夯实工作基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属地主体责任,监督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平台开户、合同平台签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监督执法及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租赁各方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要充分的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推动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做好租赁矛盾纠纷常态化调处、化解工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夯实基层基础。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加强新媒体运用,广泛宣传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积极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住房租赁风险提示,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推动和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

— END —

本文来源于:杭州住保房管

编辑 | 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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