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下文件了触及燕郊一切小区这事总算定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4 22:42:22  阅读:2885+ 作者:责任编辑NO。卢泓钢0469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项目: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可以联名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

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已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增加与修改项

1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管”,第六项、第七项相应改为第七项、第八项。

2

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三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删去第四项;第六项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五项至第七项相应改为第四项至第六项。

3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十户以上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2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行业内部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申请业主大会】

1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2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2

【筹备组成立】

1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3

【业主大会成立】

1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4

【业主大会会议】

1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使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实名投票等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表决。

5

未成立的需业主决定解聘服务企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

1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物业的基本情况;

2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3

物业服务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4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5

双方的权利义务;

6

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合同期限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7

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2

物业不得擅自提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业主逾期不交纳费用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能够最终靠上门催交、电话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生效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1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2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4

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5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6

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7

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8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2

物业规划的车位情况应当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3

共用部位经营的,业主收益用于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大多数都用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

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或者对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

未履行承接查验备案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失实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对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此前,明确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管理费

1

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最近一段时间的物业费;

2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

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

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处理方法;

5

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

因房屋质量上的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

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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