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大众号:fjhxfcw)音讯:1月22日,《福建日报》刊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款转让告诉暨债款催收联合布告。
债款基准日:2019年7月31日
布告指出,依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款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悉数权力依法转让给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联合布告告诉各债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款的受让方,现以布告方法告诉债款人和担保人。请告贷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告贷人、担保人的继承人向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实行还款职责(若告贷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作更名、改制、歇业、撤消营业执照或许损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景象,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实行职责或许承当清算职责)。特此布告。
注:1.本布告清单列示到债款基准日的告贷本金余额,告贷人和担保人应支交给我国东方财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告贷合同、担保合同及我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核算。2.清单中的“担保人”包含保证人、典当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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